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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人盗窃案

阅读:2244次  时间:2017/5/23  [ ]

王某某等人盗窃案

案情回放:

2012年10月27日,广东XXX科技有限公司的仓库管理员王某与瓷砖经销商周某合谋盗窃该公司的高微晶石瓷砖,达成意见后,王某找到公司装货员廖某、公司保安潘某,然后由潘某联系江某、汤某共同参与实施。当晚19时许,仓库管理员王某将联系好的货车带到公司,公司保安潘某让保安江某、汤某将货车放行进入仓库内,由负责装车的廖某将1244箱微晶石瓷砖装上车,然后由被告人周某联系销售。

经鉴定,被盗的1244箱微晶石瓷砖价格总值为293548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廖某、潘某、江某、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并相应判处了刑罚。

律师释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盗窃罪一般是以盗窃的数额进行定罪量刑,在我们河源地区,盗窃数额2000元以上的,就可构成犯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盗窃金融机构或盗窃珍贵文物,则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盗窃数额达到20多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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