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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案

阅读:2011次  时间:2017/5/23  [ ]

游某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案

案情摘要:

2015年3、4月份,被告人游某(男,未满十八周岁)通过QQ认识了被害人廖某(女,初中学生,未满十四周岁),两人在网上聊天,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游某约廖某到连平玩,晚上开房住宿,当晚,两人发生性关系。2015年11月8日,两人坐车到惠州,在惠州游玩两天,期间发生了两次性关系。11月10日,被害人廖某被其父亲接回,并报警,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游某因涉嫌强奸被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游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释法:

本案是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均以强奸罪论处。

可能有些人会问,如果女孩是自愿的呢?是否也构成强奸罪?对于这种情形,我国法律规定,认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以幼女本人是否同意为标准,因为幼女未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同意在法律上是无效。所以上述案件中,虽然双方自愿,但因被告人知道对方未满十四周岁,最后法院以强奸罪对其作出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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