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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阅读:2351次  时间:2017/5/23  [ ]

张X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摘要:

2013年9月初,被告人张X飞在东源县灯塔镇黄土岭村承租山地一块,搭建好厂棚用准备用死猪肉制作腊肉。2013年10月中旬,张X飞从东莞购买到做腊肉所需的精盐、酱料、亚硝酸钠、木碳等材料,并陆续向被告人谢X福、邓清辉、李桥锋等人购买死猪约13000多斤作为制作腊肉的原料。2013年10月18日,张某雇请林X春、谢X中、胡X开、邓X、叶X学等人在该厂棚利用死因不明的猪做腊肉,然后将做好的腊肉运往东莞市农贸市场销售,获款6万余元。

2013年12月20日,东源县公安局将张X飞、谢X福、邓X辉、胡X开、林X春、谢X中、李X锋、邓X、叶X学等人抓获,并缴获死猪、腊肉、亚硝酸钠等物品价值270371元。

经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X飞伙同谢X福、邓X辉、胡X开、林X春、谢X中、李X锋、邓X、叶X学等人用死因不明的猪生产腊肉,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判处刑罚,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释法

本案是一起关于食品安全的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43条规定,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生产、销售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如致人死亡或重度残疾)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所以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严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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