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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案

阅读:1961次  时间:2017/11/24  [ ]

案情摘要:

2016年528日,东源县某某公司将其厂内的办公楼承包给无从事建筑相应资质的童某某施工。2016530日,童某某将工程转包给无从事建筑相应资质的骆某某。2016626日,骆某某雇用刘某某安装吊机工作,因安全措施不足,吊机倒塌,造成刘某某受伤的安全事故。

经法院审理,认定骆某某、童某某、东源县某某公司对伤者刘某某的人身损害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东源县某某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无从事建筑相应资质的童某某,存在选任过错,作为发包方,应对刘某某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童某某无建筑业相应资质,承包涉案工程后又转包给同样关无资质的骆某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骆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骆某某、童某某、东源县某某公司对伤者刘某某的人身损害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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