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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案例分析
案例:
8岁的曾某和11岁的叶某均为东源县某小学学生,某日上课前,曾某与叶某在学校玩耍过程中,曾某的脚将叶某绊倒,叶某则用右手拳头殴打曾某左眼,被教师发现后及时制止。后曾某分别三次到当地卫生站进行治疗,因治疗无效,又先后到河源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深圳市眼科医院等六个医院就医。经曾某母亲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曾某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曾某左眼损伤构成捌级伤残。随后,曾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叶某父母二人、东源县某小学向曾某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医疗费、陪护费、住宿费、营养费等九万余元。
一审经东源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自行承担30%责任,叶某承担70%责任,由叶某的法定代理人父母二人向曾某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61702元,东源县某小学因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
叶某父亲认为曾某的伤是曾某哥哥所导致,不应由叶某承担,因此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人叶某父亲的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中,曾某因未满十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叶某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叶某的殴打行为导致曾某受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叶某作为侵权人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因为曾某用脚绊倒叶某,叶某才用拳头打伤曾某左眼,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叶某致曾某左眼残疾,应负本案的主要责任,曾某因存在一定的过失,负本案的次要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曾某自身应负此事故责任的30%,叶某应负此事故责任的70%。东源县某小学已制定相关安全制度,并按时开展安全教育工作,且在事故发生时教师已及时制止,因此法院认为该小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该小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已确定,接下来是具体的赔偿主体。因叶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并无能力向曾某进行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叶某的监护人即叶某的父母二人,应当要向曾某赔偿损失。
提醒:
各位家长及小朋友,小朋友虽然属于未成年人,但在小吵小闹的过程中因过错而导致他人受伤,或者侵犯了别人的其他财产权益,小朋友都应当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而父母作为监护人理应要履行监护职责,由监护人为小朋友们的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希望家长们能多注意孩子的言行,教育孩子们互爱互助,多点宽容、多点理解、多点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