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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狩猎罪案例分析

阅读:1083次  时间:2020/11/26  [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 刑事

法院判决时间: 2020 3 24

法院名称: 东源县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 陈海美

律师事务所名称: 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 陈海美

审稿:(实名,逐级)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陈海美

检索主题词: 刑事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律师、刑事、行政、经济、公司、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知识产权、劳动、婚姻家庭、诉讼、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非法狩猎

作者:陈海美


【案情简介】

2020110日至202011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希为补贴家用,携带多个禁用狩猎工具(猎夹)到禁猎区东源县新港镇半坑村长排山及泮坑村嵋山寨板栗山(新丰江库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020114日上午,其放置在东源县新港镇泮坑村嵋山寨板栗山的猎夹猎捕到一只野生动物果子狸,该果子狸前脚被猎夹夹伤,被发现时已经死亡。之后,被告人张某希将猎捕的果子狸死体带回家中宰杀。 202011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希以600元的价格将宰杀好的果子狸出售给新港镇双田村南湖农庄的老板蓝某明(另案处理)。之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内爆发,蓝罗明怕果子狸携带新冠肺炎病毒不敢食用,便一直将该果子狸冰冻在其经营的南湖农庄的冰箱内。2020131日,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南湖农庄的冰箱内查获该冰冻果子狸。

经广东省动物学会鉴定,被告人张某希猎捕的野生动物为果子狸,属于食肉目CARNIVORA灵猫科Viverridae物种,果子狸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国家“三有”名录)。

张某希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35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20311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代理意见】

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对犯罪情节供认不讳,属于坦白;2.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此次涉案系初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因家庭困难,为帮补家用才走上法律歧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希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裁判文书】

案件经过审理,东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希违反狩猎法规,禁猎期内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自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事实相符,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家庭困难且身患疾病,请求将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调整为拘役五个月,公诉机关表示同意,鉴于被告人的非法狩猎行为发生在疫情爆发之前,法院予以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希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例评析】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

所谓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禁猎期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

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

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足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

根据本条的规定,存在上述任何一种形式或数种形式非法狩猎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④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⑤非不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⑥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

3)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在捕猎一般动物时,误伤误杀了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且行为又没有违反上列四项禁规的,属于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专门从事狩猎的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体。

【结语和建议】

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东源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吹响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革除贪吃野味陋习的新号角,从严从快惩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等影响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滥捕导致滥食,滥食则后患无穷。大家在生活中常见的野生的麻雀、青蛙、兔子、壁虎、蛇等,都是“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满足一己之私猎捕野生动物及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不仅伤害到整个生态链,且在猎捕、运输、交易或者食用、加工过程中会产生细菌、病毒传染疾病,危害公共安全等巨大风险。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永续美好生态家园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为此奉劝大家,勿存侥幸心理而对野生动物下手,一旦逾越了法律的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请各位市民不要以身试法。通过本案分析,再次告诫广大群众要杜绝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源头切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链条,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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