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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等未成年人共同故意伤害案

阅读:2958次  时间:2010/12/8  [ ]

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涉嫌故意伤害

受援人:唐某等8名未成年人

援助单位:佛山市南海区法援处

承办人:何瑞华,广东正明扬律师所律师

李伟波,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罗嫚纳,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

蔡剑峰,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律师

饶小敏 ,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光文,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灿前,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家杰,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20098月,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唐某、吴军某、郭某、吴耀某、陈某、彭某、雷某、梁某等8个未成年人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081029日凌晨,被告人唐某(南海区狮城中学初三学生)在校内以同学朱某平时态度嚣张为由,纠集同学吴军某、郭某、吴耀某、陈某、彭某、雷某、梁某、邹某、冯某、刘某、何某、邓某到狮城中学E604宿舍教训朱某。随后,唐某携带一铁条带领被告人吴某等人用衣服蒙住面部冲进宿舍,将正在睡觉的被害人朱某从床上拉到宿舍的地上,其中被告人唐某、吴军某、郭某、吴耀某、陈某、彭某、雷某、梁某均上前用拳脚对朱进行殴打,致使朱的脾破裂。邹某、冯某、刘某、何某、邓某因未能挤上前而站在一旁观看。被害人朱某被学校送医院抢救治疗,进行了脾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朱某的损伤属重伤,八级伤残。

区法援处接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书》后,决定根据本案特点制定周密可行的援助方案。首先,同一案件的8名被告需要分别指派8家不同的律师所承办;其次,该案的涉案被告是在校学生,被监视居住,没有被拘留。会见当事人需要到当事人的家中或其就近的地方。应按就近受援人住所的原则指派案件;再次,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提供援助。由于涉案的被告年纪很小,心智不成熟,需要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给予耐心帮助。如邦南律师所饶小敏律师是华南师范大学的副教授,对青少年犯罪的问题素有研究;许家杰律师是广东星宇律师所的主任;冯灿前律师是广东东达昊律师所的合伙人。

承办过程:8名承办律师接到法援处的指派通知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由于被告都是被监视居住,分别在各自的家中,承办律师需到他们的家中会见。交谈中,承办律师了解到被告的犯罪动机后,适时进行帮教,指出他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错误的,已触犯了刑法,他们亦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由于被告都是未成年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希望他们能从这次教训中吸取经验,以后做有益于社会的人。被告均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对自己的行为很懊悔。接着,承办律师到法院认真阅卷,在有关的笔录中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如公诉机关指控唐某携带一铁条带领被告人吴某等人用衣服蒙住面部冲进宿舍,从其他被告及被害人的笔录中,均否认唐某携带铁条,从而减轻了唐某犯罪的主观恶意程度。另外,各辩护人除了从各被告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个角度出发,还根据各被告人自身的特点,提出被告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如陈某的辩护人饶小敏律师走访了陈某的班主任,了解到陈某品行还算良好,这次犯罪可能是一时冲动,逞威风所致。这些细致的工作为法官的量刑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承办结果: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吴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吴耀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除了唐某外,其他被告均判了缓刑。

办案体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区法援处组织经验丰富的律师为8名未成年人辩护,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区法援处组织得力得到法院的肯定。本案的被告平时在校成绩较差,辨别是非能力弱,法制意识单薄。经人煽动后,不分青红皂白,因所谓的江湖义气走上犯罪道路,让人觉得惋惜,承办律师与当事人的接触中,给予耐心细致的教育,除了给予其法律服务上的援助,还帮助其纠正错误的观念,激发其改过自身的勇气,也许,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真正意义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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