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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七诉四判三裁一执 端州外来民工成功获赔

阅读:3153次  时间:2010/12/8  [ ]

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最近,受援人黎景芳终于拿到了执行款65931.79元。这一法律援助案件从申请仲裁至执行结束,经历七诉四判三裁一执终于落下了帷幕。期间区区折折,让人感叹不已。

这一起法律援助赔偿案,要追诉到四年前。2002年春节刚过,端州区法律援助处走进来一位面部浮肿,面容苍老的男人。法援处主任刘正丰律师接待了他。

突发事故:跌落摔伤包工头拒赔偿

来访者黎景芳,很早就来肇庆打工。19944月在市某建筑工地做工时跌落到15米深的孔桩底,出院后,左臂骨折未能愈合,形成假关节。黎景芳找到包工头?某商议赔偿。?某说:“赔就没得赔了,你跟着我,我有饭吃,你就有饭吃。”此后,黎景芳一直跟着?某在工地看工棚。2000年上半年?某将黎景芳辞退。20009月黎景芳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确定为五级伤残。黎景芳同时又提出了劳动仲裁的申请,直到20023月,劳动仲裁部门才作出此事不属于劳动争议及时间过长不予受理的决定。

端州区法援处的律师仔细审查了黎景芳所递交的材料,认为虽然时间太长,但仍然有机会胜诉。法援律师跑遍医院、劳动局、安监站,走访证人等,仅就证据就收集了30多份,笔录10多份,接着草拟诉讼状将?某作为第一被告,某建筑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是否超过法定时效?

事情如律师所料,一审中被告的代理人提出了超过法定时效的代理意见,法援处承办律师向法庭举证:1.黎景芳事故当年即向包工头提出赔偿,遭?某拒绝。2.黎景芳臂中仍残留着螺丝,需再次进行手术,应该进行赔偿。但法院认为已超过民法通则一年的人身伤害赔偿时效,驳回了起诉。受援人不服,要求提出上诉。二审中法援律师提出了新的意见:1.依据《劳动法》第57条规定,发生伤亡事故由用人单位上报劳动部门作出处理认定。用人单位隐瞒不报,应由其承担时效责任。2.20023月劳动仲裁部门才作出《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而工伤赔偿只有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认定或裁定后,当事人才能向法院起诉,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3.20023月仲裁前应适用劳动法规,仲裁以后,向法院起诉,才适用民法通则一年的时效,如果从19945月出院时算,应适用民法通则20年的时效。但二审判决同样以一审判决的理由驳回了上诉。

接到判决书后,受援人不服。承办律师向市人民法院审监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院廉政监督员等提出申诉及廉政监督并提出新的证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9月下发《关于审议劳动争议案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一审判决前下发),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起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但现在黎景芳的治疗并未终结,伤残评定是在20009月才作出,同年黎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2年后劳动部门才作出《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责任不在受援人。2003年底,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法院判决:外来民工胜诉获赔偿

一审重审,法院判决,被告?某赔偿黎景芳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住院伙食、继续治疗费、赡养费共计65931.79元,被告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次是原告、被告双方都不服,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由于判决适用1994年旧的赔偿标准,赔偿数额较低,原告黎景芳不是很满意,法援律师以赔偿数额应适用2003年的赔偿标准计算,再次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中院以一案不能两次申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诉。

原告黎景芳最后接受二审判决。法援律师又向端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使黎景芳最终拿到了执行款65931.79元。此案前后长达12年,从200010月申请仲裁至今,经历起诉四判三裁一执,终于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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