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阅读信息

一封律师函成功讨要十万定金

阅读:2682次  时间:2013/11/12  [ ]

 

 

案情介绍:刘先生在未详细考察商品房基本状况并在售楼人员的蛊惑诱导下与某房地产公司就一套期房签定了《商品房认购书补充协议》,并约定委托开发公司工作人员代为签字《商品房认购书》,同时交纳了十万元定金。后刘先生经仔细反复考虑觉得十分后悔,认为该套房产无论在位置、户型、配套设施、交通状况等方面均与自己要求有相当大差距,后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并撤销与其签订的补充协议。但开发商方面以刘先生违约为由拒绝返还定金,故发生此案争议。本律师收案后,建议刘先生先由律师出具和发送律师给开发商,阐明我方观点和理由,如开发商仍然不退还定金,则再行民事诉讼,刘先生表示赞同。后经律师发函,阐明利害关系和法律依据后,开发商于发函第二天告知刘先生同意退还其定金,刘先生于当天办理了退款手续,此案纠纷顺利解决。

关于撤销《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补充协议》

和退还定金的律师函

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您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受我的当事人刘先生的委托,就贵司拒绝退还我当事人十万元定金事宜特郑重致函如下:

我方刘先生于2013年10月19日与贵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补充协议》,同时我方于当日向贵司以刷卡方式支付十万元定金,后经我方成熟考虑后我方又于次日向贵司提交了要求撤销《补充协议》和退还定金的申请,贵司予以无理拒绝。

我方要求退还定金的理由如下:1、我方与贵司未签订正式的《认购协议》,故所谓的“《认购书补充协议》”没有签订的基础;2、经向北京建委官方网站查询,我方欲购买的XX项目I2.1307号“商品房”为不可售状态,应该存在抵押的情况,而贵司在与我方签订《认购书补充协议》时未予充分说明,协议内容中也没有体现,故贵司对此存在欺诈;3、《认购书补充协议》只代表我方的购房意向,并不能代表我方真正确定购房,且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贵司所售的该套房屋也不是真正意义的可售商品房;4、双方对所售房屋的楼层、朝向、户型、交付条件等重要内容均没有涉及,因此双方还没有正式对房屋买卖达成真正合意。

本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方完全有权要求撤销此前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补充协议》并同时要求贵司退还定金。

综上,本律师本着诚实信用、友好协商的原则特致此函,希望贵司在收到此函后五日内给予明确答复,积极配合我方撤销《补充协议》并退还我方已交付的定金。如贵司在上述期限内未予明确答复或明确予以拒绝,我方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提出上述合理主张并另外要求贵司加付逾期期间的合理利息,同时还将视情况向贵司提出欺诈赔偿。

 

 

(转载自:华律网) 

栏目导航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县城大道
安华居A103
电话:0762-8839268
传真:0762-8839269
E-mail:XFJ883926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