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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制教育讲稿

阅读:2140次  时间:2016/12/14  [ ]

教师法制教育讲稿

        -----教师常见违法犯罪问题

近年来,公众比较关注教师违法犯罪的事情,教师违法犯罪这个话题被网络和媒体炒的很热,“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开房”、“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案”,等等一些教师违法犯罪的案件 给整个教师队伍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为什么外界对教师这么关注呢?首先因为教师职业的重要性。你不重要,别人就不会关注。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传承和发扬文明的重任。我们知道,四大文明古国,只有中华文明传承至今,而能够把中华文明传承下来,就是因为在中国有了孔子等等这样一些伟大的教育家,把中华文化发扬光大。

当今社会,公众都有一种深深的焦虑,觉得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会完全被金钱和权力所绑架?在这样的时候,人们对教师自然抱着一种强烈的期许,希望教师能最大限度的保存社会良知和文化的火种。所以,人们对部分教师的违法犯罪才会如此敏感。

当然,教师也是人,作为生活的个体,教师也有七情六欲,也同样要面对柴米油盐,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面对整个社会越来越炽热的追名逐利之风,谁想独善其身都不容易,教师也会面临种种困惑。在此情形下,有的教师违了法犯了罪就不足为奇了。

今天,我们着重谈谈教师在工作和生活中较常遇到的或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

一、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问题

去年,在某中学,一名学生在课堂上玩手机被老师发现,当场“予以没收”。但没想到的是,该学生在放学后“潜”回教学楼4楼的教务处,想拿回自己的手机,被老师发现后过于紧张,从4楼摔下,万幸该学生只是把腿摔断,没有生命危险。

今年,东莞理工学院的一名女生,在课堂上玩手机,被老师发现后,老师让其他两个选择,要么砸掉手机,要么课程挂科。女生无奈之下,为了课程不被挂科,选择了砸手机,砸了一次后,老师为了警示学生,要求把手机砸碎,这名学生先后五次将手机掷于地上,直至手机摔碎。这一事情被拍摄下来流传在网上,被传得沸沸扬扬。

上述两个案例,均是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

教师有时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比如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所以,老师没收学生财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没收手机等贵重物品,拒不返还的,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还可能涉嫌侵占罪。

侵犯财产的行为,很多是以达到一定数额为定罪条件的,作为老师有必要了解一些常见财产犯罪的立案条件,比如:盗窃罪,盗窃数额2000元以上即可入刑;诈骗罪,诈骗金额3000元以上可入刑;非法毁坏财物罪,毁坏财物达到5000元即可定罪。

二、教师使唤学生造成伤害的法律问题

我们先看三个案例:

    1. 于某,10岁,系某小学学生。一天在上课期间,其班主任派其到校外去买办公用品,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逃逸。

    2. 早上,某学校的一班主任让来拿作业本的本班学生李某去帮助打两壶开水。不料李某在打水回来上楼梯时不慎摔倒,右腿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右下肢烫伤面积为9%。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李某将教师和学校诉至法院。

3. 某英语教师刘某,在班上动员所教学生中午休息时为其建私房搬砖。当日1时30分,10多名学生把一楼的红砖搬到三楼屋顶。由于无人指挥,又无安全措施,一名学生不幸从三楼屋顶摔下,大脑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以上三个案例均是教师使唤学生造成伤害的事故,对于学校教师而言,教师的职责就是教育教学活动,以及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活动。在我国,教师对学生享有绝对的权威,学生对老师十分敬畏,言听计从。实践中,教师使唤学生的事情很普遍,学生极少也不敢反对。但是,如果教师使唤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和教师则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赔偿后,可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向教师追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三、关于教师“性侵”的法律问题

教师猥亵、奸淫幼女案,近年来引起了广泛关注。像“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开房”案这样被炒的沸沸扬扬的案例还不是最恶劣的。湖北襄樊一个小学教师李某,在学校为他安排的寝室内,对学生施以小恩小惠诱惑,借机先后对该校21名女学生进行奸污。由于受害人多顾及“名声” 以及李某的威胁,以致李某的“兽行”在持续3年之后才被揭发。案发后,李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知道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不论行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强奸罪。

案例:东源县骆湖游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强奸案。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如果发生了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而不是猥亵儿童罪,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很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四、关于网络发帖的法律问题

近些年来,有许多老师因为网络发帖不当而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这里面固然有些执法机关处理的不能说完全妥当,但是大多数案件,发帖教师都有一些过激的言论,或者是带有侮辱色彩的文字攻击。个别的为了泄愤,还存在扭曲、捏造事实的现象。

某地一位教师,对学校拖欠教师津贴和认为学校领导有经济为问题,这个如果一般性的发个反映问题的帖子,或者采取向上级或者纪检部门投诉举报等形式反映问题,也不至于因违法被追究。但这位教师言语确实非常劲爆,文字直指有关校领导是“老流氓,老嫖客,天下败类第一,无能绝顶,贱人”,称“此人品质低下,出台的政策变态,心理扭曲,以整人为乐,这些表述,明显就不妥了,先不说你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教师的一个重要职能是传承文明,采取公开谩骂与侮辱的方式反映问题,既与文明社会的传统相悖,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位教师最后被公安机关拘留。

另外一名姓凌的老师则因为对学校领导不满,在某网络论坛上发帖,捏造事实称校长利用工作之便与女下属有不正当关系,并强奸一女教师,引起网民热议。后经侦查,凌某只得承认自己编造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凌某的诽谤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任何一个公民都有言论自由,网络也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反映问题、发表观点、宣泄情绪的平台。但是,任何一种自由都是有限度的,如果听任网民随意发表言论、侮辱诽谤、恣意妄为,就会扰乱社会秩序。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上发帖构成犯罪的一些法律问题,如:

1、以下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诽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另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因此,老师在发帖时,一定要斟酌好合理发帖与侮辱诽谤的界限,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避免受到法律的追究。

五、关于赌博的一些法律问题

作为一名教师,生活多少有些单调,空闲时间相对较多,个别教师在工作比较清闲的情况下,染上了打麻将、赌六合彩等赌博恶习,不能自拔,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由于教师的收入毕竟有限,一旦染上赌博的恶习,往往为了筹集赌资铤而走险。

案例一:前几年,河南驻马店遂平县实验小学的一名叫梁红亚的女教师,因为迷恋麻将赌博,输掉了十多万元。因经济拮据,又总是被人追债,于是想到绑架班里的学生,向家长勒索财物,于是,梁红亚将自己班里的学生苑某某从学校骗至家中,哄骗苑服下7片安眠药后让其到卧室休息。后梁红亚接到要求其到学校的电话,而当时苑迟迟无睡意,又哭闹着要去上学,梁红亚怕事情败露,遂趁苑上卫生间之机,先后用手、袖头捂住苑的口鼻直至其昏迷,后又用透明胶带将苑的口鼻封住,致苑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梁红亚被判处死刑。

案例二:某中学的一名教师唐某,妻子没工作,自己的工资不够养活全家人,唐某为了补贴家用,于2011年7月,为六合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多人投注(即六合彩写单,将投注下到网络赌盘),案发后,唐某以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刑法条款,规定了两个罪,一个是赌博罪,一个是开设赌场罪。怎样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开设赌场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如提拱麻将、扑克等)让他人赌博的行为另外,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定开设赌场罪。

六、关于使用信用卡的违法犯罪问题

目前,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经济生活中重要的金融工具,在享受信用卡“透支”便利的同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准则,否则也会构成犯罪。

王某是一名80后,任小学教师十几来年,却喜好赌博。长此以往,王某不仅输光了家产,连自己微薄的工资也全部用来还债。2012年起,王某发现一条套取现金的新路子,他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多次使用POS机套现,仅农行一张信用卡套现就达25315.05元。经中国农业银行多次催收,王某仍不归还。后银行报案,王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近年来,我国信用卡犯罪急剧增加,当然,这跟银行在发行信用卡过程中随意发卡、审查不严有一定的关联,各大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提高信用卡发行量,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情景:银行工作人员在马路边,或在商场门口摆张桌子就开始发放信用卡,有的甚至拿几张信用卡申领表跑到写字楼挨个敲门发放。对于申领人员的资信能力、偿还能力基本不问,只要能提供身份证原件并交上一份复印件拿回银行审查即可。银行对持卡人资信能力审查不严就为恶意透支提供了便利。不少人认为,“你不发卡,我不可能去透支;我透支没还,你就反过来‘法办’我,不合道理。从一定意义上讲,恶意透支案件的被告人也是银行无序发卡的‘受害者’。”但我觉得不应该这么理解。因为,银行审查严不严与持卡人恶意透支犯罪在法律上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就好像房屋门没有锁,别人进去盗窃也构成犯罪一样的道理。

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还大量透支或者透支后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或者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或者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具有上述情形,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在数额方面,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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