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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律师联手合作,成功追回外贸货款

阅读:1812次  时间:2010/12/7  [ ]

两岸律师联手合作,成功追回外贸货款

许录勤

 

案情简介

2006年9月,杭州A公司与台湾B公司签订外贸订单,出口一批家居用品到加拿大,约定价格条件为FOB,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之后,A公司按B公司的出货通知将货交给货代海运,但货代却仅向其出具了货物收据FCR,而拒绝出具海运提单。当A公司将货物收据FCR等单证交至指定银行要求结汇时,却被告知因提交的不是信用证要求的海运提单,而是货物收据FCR,因而不能结汇。

最终A公司因交货后得不到海运提单,信用证被银行拒付,造成货款71307.04美元不能结汇。

 

办案经过

接手本案后,经分析认为,由于 A公司既没有委托货代订舱,也没有支付过订舱费,因此其和货代(或承运人)之间没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A公司将货物交付给货代的行为实际上是履行FOB贸易合同项下交货义务的行为,因此货代(或承运人)并不负有向A公司签发提单的义务,本案应向台湾B公司提起诉讼。由于订单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起诉B公司必须到台湾诉讼。

考虑到本案管辖权在台湾法院以及台湾法律和大陆法律的不一致,可能在案件处理(包括诉讼和执行)中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我们立即和台湾合作律师进行沟通。台湾萧大律师(台湾前行政院长和中国国民党副主席萧万长之侄女)接到我们的电话后,马上推荐了在贸易纠纷处理方面有丰富经验的高大律师与我们合作。经过我们两岸律师的进一步论证、策划,我们收集了充足的证据,并完成了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后,联手向台湾法院提起诉讼。台湾B公司完全没有料到大陆的公司会到台湾起诉,在大量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面前,只有败下阵来,在开庭前就与A公司达成了调解方案,以支付95%的货款了结纠纷,款项已于2007年11月结清。

通过该案的办理,不但进一步巩固了与台湾律师的合作关系,而且在处理涉台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目前已经有多家大陆公司前来委托本所办理涉台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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