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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医事纠纷
劳动者续签合同谨防5大误区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劳动合同。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时常有一些容易混淆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观念和做法。譬如,有的单位说“劳动关系自然延续等于续签合同”,还有单位称“续签劳动合同可事先约定”、“续签是新合同的开始可规定试用期”。其实,不是这样的。以下5个案例,可以帮助劳动者擦亮眼睛,防止被用人单位带入误区。
1.劳动关系自然延续“等于续签”?
家住农村的王某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到某公司做操作工,成为一名农民工。去年年底,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结算工资后,他就回家过年了。年后,他又回到公司,所干的活依然,所给的工资照旧。一切都在按原来的合同履行。
最近,社会保险机构来公司搞执法检查,他才发现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延续”,且没有给他缴纳工伤、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险。
【说法】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继续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付出劳动领取报酬,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
然而,视同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并不能代替续签劳动合同。因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固定下来。
否则,劳动者可能因原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新劳动合同没有订立,使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即使将这种关系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也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2.续签劳动合同条款可“单方决定”?
吴某汽修学校毕业,毕业后在某汽车修理厂找到了一份工作,工厂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厂方拿来一份打印好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让他签字。
吴某看完合同后,发现合同上的劳动强度比过去加大很多,而工资没有提高。吴某对此表示疑义,厂方态度却十分强硬:“续签合同条款与原合同条款变动不大,不签字就走人”,“走人无补偿”。
【说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确定,而不能由一方决定并强加给另一方。由此看来,即使续签的劳动合同条款沿用了原合同条款,也有重新协商的必要。
本案中,由于厂方的原因不能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并导致吴某离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厂应以《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续签劳动合同可“事先约定”?
钱某和来自家乡的几个姐妹,在某服装厂打工已经二个年头。二年前,她们在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在劳动合同中附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1个月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二年继续有效”,“双方未在合同到期前提出异议的,将视为本合同按照原合同条件自动续签二年”……
钱某等不知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现在物价上涨,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她们想重新签劳动合同确定工资待遇。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终结。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续签就是在实施这一行为。《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社会在进步,生产在发展,劳动的条件、劳动者的待遇也在提高。正如钱某等人所说,物价上涨,劳动力市场价格不断提高,她们的报酬等也有所增加。而厂方事先约定劳动合同延续,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如果本厂继续留用她们,就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4.倒签的劳动合同有“溯及力”?
邹某和韩某等几名大学生,毕业后应聘到某企业当技术员。入职后,他们一干就是两年。合同到期了,企业继续留用他们在原岗位从事原来的工作,却没有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就这样,他们又干了将近一年时间。
最近,企业要与他们补签劳动合同。而合同的起始日期,要倒签为一年前的原合同到期之日。
【说法】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企业倒签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上的溯及力,更不能免除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邹某和韩某等有权要求企业向其支付相应期间的二倍工资。
5.续签是新合同的开始可规定“试用期”?
张某是某企业操作工。中专毕业来厂后,他干活实在,刻苦好学,厂子上新生产线,他很快就能适应,是厂里不可多得的生产骨干。为此,厂方和他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厂方提出和他续签劳动合同,可劳资部门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既然是开始,就应当履行试用程序,规定试用期。张某对此表示异议,请求厂领导否决该意见。
【说法】
续签合同不但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更重要的是旧合同的延续。《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张某已在企业工作三年,且是厂里的生产骨干,说明他早已经过了“试用”,不应再考核再试用了。